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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7月份开始 酒类制品须标明原材料的原产地
发布单位:标准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0-04-21
  据韩国联合通讯社报道,从2010年7月开始,韩国的烧酒、白酒、啤酒和保健酒等酒类制品须标明原材料的原产地。
 韩国现行酒税法规定,生产和进口酒类制品的企业须在盛酒容器或商标上标明酒的种类、原材料名称和含量、制造日期和是否免税、流通期限或质量有效期等内容。从7月开始,除上述内容外,还须标明造酒原材料的原产地,如不执行,将惩罚在三个月内禁止造酒或出库。
 韩国政府认为,实行标明原材料原产地制度,可以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有助于提高酒制品的质量。同时,目前大都使用进口原材料的马格利造酒商有可能更多利用国产原材料,从而提高国产大米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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